2005年2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无法应对审计 竟敢毁掉账簿
木子

  出纳员叶某因害怕自己做的账目不符合规定,在审计时不能过关,竟然将越江大桥指挥部总账账簿偷出损毁,涉及金额达660余万元。2月6日上午,永嘉法院以故意毁坏会计账簿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1999年至2001年4月间,叶某任永嘉县某越江大桥指挥部出纳。2001年4月30日下午,他在同会计汤某核对账目时,因担心自己做的现金日记账不符合规定要求,审计时不能过关,便乘汤某中途有事不在场之机,偷走越江大桥指挥部总账账簿一本(涉及金额收入6643761.27元,支出6643761.27元)、2000年5月第49号和2000年12月第27至30号记账凭证二本。随后,叶某将自己手中的现金日记账撕掉,丢入乡政府公厕里,用水冲走。2001年5月7日,叶将该本总账账簿和二本记账凭证带回其暂住处后,于当晚将账簿带到上塘镇河屿渡口撕掉,丢入河中。2001年5月11日上午6时许,叶因害怕责任被追究,便坐人力三轮车到乡政府班车停靠处,让三轮车夫将二本记账凭证放回峙口乡政府的班车上。后汤某在班车上拿回该二本记账凭证,并根据银行的对账单,按照记账凭证的顺序号核对账目,将总账账簿补好。2004年11月5日,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在此前,永嘉县纪委已对叶某担任越江大桥指挥部出纳期间的账目进行了调查,发现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餐费6822元,已构成贪污;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账册,且涉及金额巨大,已构成社会管理方面的其他错误,据此,已将叶某开除党籍。
  鉴于叶某在案发后能自首,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其销毁的账簿已经补好,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永嘉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木子)